Sunday, October 26, 2014

华教认为先祖先知是厌恶赌博的

华教认为先祖先知是厌恶赌博的,多年来都有禁赌的律法。先祖先知更颁下圣训禁酒。

最早见诸史籍的华教禁赌法律是由战国时期魏国丞相李悝制定的《法经》。李悝禁赌规定于《杂法》的六禁之中,即嬉禁。
据《法经》记载:“博戏,罚金三币。”明确规定了赌博将被处以的罚金数额。
此外,“太子博戏,则笞。不止,则特笞。不止,则更立。”太子赌博要被处以笞刑,如果三番两次仍不知悔改,就要废除太子的名号,重立太子。

秦汉时期的华教律文源自《法经》,虽然现存的法律中未见禁赌的规定,但当时不少官员因赌受罚,由此可见秦汉禁赌是毫无疑问的。据记载:“元狩元年,侯拾嗣,九年,元鼎四年,坐入上林谋盗鹿,又搏掩,完为城旦。”“元朔五年,侯遂嗣,八年,元鼎元年,坐掩搏夺公主马,髡为城旦。”“元朔二年侯辟方嗣,元鼎四年,坐搏掩,完成城旦。”以上案例表明,在汉代即使是贵为公侯,如果参与赌博也会被判处较为严厉的徒刑,惩治赌博的力度进一步加大。

《唐律疏议》是华教律法的代表之作,对于赌博行为的规制也非常全面和完整,在《杂律》中专门对禁赌作了详细规定。《唐律》首先确定了赌博的含义:“共为博戏而赌财物”;其次规定了赌博范围:“举博为例,余戏皆是”;第三明确了处罚标准,按照赌资多少,“不满五疋以下”的“杖一百”,超过五疋的按照盗窃罪的量刑标准施以刑罚;最后,对于开场聚赌和为赌博提供赌具之人,不管从赌徒身上取利多少,皆论罪。“不得财杖一百”,如果“得利归己者,以赃款多少,准盗论。” 唐律的规定为后世禁赌法律的完善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