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人对外国人(胡人)真正的态度
唐代,大批外国商人、政府使节、留学生和宗教徒等经陆路和水陆来到中国。他们多居住在长安、洛阳和其他一些重要的商业城市。在现今的考古中,经常可以发现各种形象的外国人俑。这些深目高鼻的胡人蕃客,是当时中外经济交流的具体实现者,也是中外思想观念、宗教、艺术和科学技术交流的使者。
唐朝政府对待外来居民的态度和政策是很清楚的。即便是在唐朝最崇尚外来物品的时期,对于外来居民而言,最好的办法也莫过于选择唐朝人的思想方式和生活习俗,而当时许多外来居民也确实是这样做的。但是另一方面,唐朝政府有时又偏偏不允许他们这样做。例如,代宗大历四年(779)时,“回纥(即回鹘)留京师者常千人,商胡伪服而杂居者又倍之”。针对这种情况,唐朝政府颁布诏令,规定“回纥诸胡在京师者,各服其服,不得效华人”。在诏令中还严厉禁止胡人“诱娶”汉人妇女为妻妾,或者以任何方式冒充汉人151。这条诏令的发布可能是由于普遍憎恶回鹘高利贷者的结果,但是唐朝还有其他一些与此类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除了出于虔诚的地方长官维持唐朝人习俗的纯洁性的强烈愿望之外,别无任何理由。例如,文宗开成元年 (836)卢钧擢任岭南节度使时,他发现广州的外来居民与唐朝人杂居在一起,不仅没有实行种族隔离,而且相互自由通婚。于是卢钧强迫他们分处而居,禁止通婚,甚至不许外国人占田和营建房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