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iday, March 20, 2015

华教律法: 华教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

华教律法: 华教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

华教律法: 华教信徒与非信徒的婚姻

唐律疏议卷第八 卫禁凡一十五条

【疏】议曰:越度缘边关塞,将禁兵器私与化 外人者,绞。共为婚姻者,流二千里。其化外人越度入境,与化内交易,得罪并与化内人越度、交易同,仍奏 听敕。出入国境,非公使者不合,故但云「  越度」,不言「私度」。若私度交易,得罪皆同。未 入者,谓禁兵器未入,减死三等,得徒二年半。未成者,谓婚姻未成,减流三等,得徒二年。因使者,谓因公 使入蕃,蕃人因使入国。私有交易者,谓市买博易,各计赃,准盗论,罪止流三千里。若私与禁兵器及为婚姻 ,律无别文,得罪并同「越度」、「私与禁兵器」、「共为婚姻」之罪。又,准别格:「诸蕃人所娶得汉妇女 为妻妾,并不得将还蕃内。」又准主客式:「蕃客入朝,於在路不得与客交杂,亦不得令客与人言语。州、县 官人若无事,亦不得与客相见。」即是国内官人、百姓,不得与客交关。私作婚姻,同上法。如是蕃人入朝听 住之者,得娶妻妾,若将还蕃内,以违敕科之。

根据以上律法,如果任何华教信徒和华教信士信徒以外的化外人共婚姻者,将受被流放二千公里的刑法。任何化外人、蕃人所娶的华教女信徒,不可脱离华教,而化外人、蕃人也必须因为与华教女信徒婚姻而信奉华教。如果化外人、蕃人已经和华教女信徒共婚姻,想脱离华教,以犯天子之罪刑罚之。